集采药品采购量不达标,多家大三甲被点名

导读:集采执行低于原本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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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医院采购进度不达标被通报

国采延长执行期


日前,湖北武汉市医保局发布《关于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落地执行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通报》显示,武汉市针对胰岛素、冠脉支架、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的整体约定采购量完成度均超过100%,但仍有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梨园医院等多家医院因采购进度未达标被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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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武汉市药械集中带量采购服务平台


今年以来,全国多省针对胰岛素等国采执行情况进行了通报。


例如,在贵州省医保局的情况通报中,贵医附院等多家医院因胰岛素采购进度滞后被点名;江西省医保局对采购阿托伐他汀钙非中选药品、氨氯地平非中选药品比例高且金额较大的医疗机构进行了通报,共15家医疗机构被点名……


山西省医保局也发布相关文件要求各市县区依文件展开约谈会,会上强调内容包括阿托伐他汀钙、氨氯地平、硫酸沙丁胺醇吸入溶液剂和胰岛素采购使用情况等。


5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发布《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延期执行的通知》提到,第六批国家集采(胰岛素专项)第一采购年度于2023年5月19日期满,为切实保障协议期满药品临床使用需求,期满后继续延期执行。


4月28日,天津市医保局发布《关于延长第六批(胰岛素)集中带量采购首年度采购周期的通知》,延长期内落实集采各项政策继续执行。


在天津市医保局的通知中,还特意提到了要“科学制定采购计划,有序通过天津市医药采购平台开展采购,延长期采购量计入下一周期采购协议中。”


国采药品期满后继续执行,在某种程度上,给患者和药企都带来了不少好处。华安证券在一份研报中指出,第二、四批集采续约中,有10家上市药企或因续约品种涨价而受益。


与此同时,集采药品落地质量再次被强调,报量、用量问题被拎出。上述《通报》直接指出,湖北省中医院的胰岛素约定采购量完成率未达到进度要求,其约定量为25489套,实际采购量为14929套,完成率为58.57%。


按照带量采购相关政策,参与集采的所有医疗机构,根据1-3年的平均采购量的70%预报并约定采购量。不过,仍然存在部分医院无法完成报量。


一些省份还特意发布相关通知,如黑龙江直接要求各市(地)医保局督促医疗机构加快采购,按照协议及时完成约定采购量;湖南省医保局则表示,要“加强执行情况监测调度”,一些产品出现约定采购量完成率不足20%(部分产品完成率不到10%)的情况。


除通报集采进度不达预期的医疗机构外,很多省份也在2023年的集采工作方案中继续强调,落实优先采购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政策。


比如,安徽省医保局在发布的《关于印发2023年度安徽省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中提出,采取监测通报、约谈督导、考核激励等手段,防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使用高价非集采或集采非中选产品替代集采中选产品。


02

集采执行低于原本进度

多部门联动约束


此前,赛柏蓝特约撰稿专家就曾撰文指出,2023年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可能进入到“政策完善和解决问题”的阶段。各省会找出过去集采落地中出现的漏洞与问题,制定出贴合本省需求的带量采购流程管理机制——其中自然包括集采的落地情况问题。


就集采的落地,有一位企业人士曾对赛柏蓝表示,不同医院的执行情况大相径庭,有的医院超额完成,有的医院基本不用集采药品,有的医院及时回款,有的医院仍然不回款。另有专家表示,不少专科医院在集采的参与和报量使用上都比较滞后。


事实上进入今年,据业内消息,国家医保局曾发布过一份关于部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执行情况的通报。在通报中,国家医保局表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实施以来,各地执行中选结果情况总体较好,能够按时完成中选药品协议采购量,但有个别地方中选药品采购量占比偏低,一些地方还存在少数医疗机构大量采购高价非中选药品的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文明确,集采的基本原则包括明确采购量,以量换价、确保使用,畅通采购、使用、结算等环节,有效治理药品回扣。基于此,各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落实中选结果,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按采购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并作为医保总额指标制定的重要依据”。


部门联动之下,在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发布的《关于印发国家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操作手册(2022版)的通知》中,增设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完成比例。


此外,《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医药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份要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情况监测分析,通过通报、约谈提醒等手段抓好督促整改,要将监测、通报和约谈提醒具体到医疗机构,并通过医疗机构传导至医务人员。


国家医保局将定期通报各省份中选产品采购情况,对执行情况好、监管力度大的先进典型予以表扬,对执行不力的加强督导。


中国基本医疗保障研究中心副主任项莉曾表示:“公示就是一种激励和引导措施。”


今年4月,山东省医保局、省工信厅、省卫健委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管理的通知》正式施行,其要求,对不报量仍大量采购中选产品、中选产品实际采购量超出约定采购量4倍的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结合医疗机构历史采购数据督导医疗机构作出说明。


对存在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中选产品采购数量占比明显偏低特别是非中选产品采购数量超过中选产品采购数量、可替代药品采购数量超过上一年度采购数量,甚至不报量仍大量采购非中选产品或可替代药品等问题的医疗机构,至少每季度一次通报提醒。


其提到的重点监测范围包括中选产品采购进度、中选产品采购数量占比、非中选产品和可替代(完全可替代、大部分可替代)药品采购情况,以及抽查监测违规线下采购、超常规订单、不及时确认收货等情况。


部分地区还将根据医院医保信用情况打分,授予不同医保信用等级医院,再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采取升降级、增减检查频率、调整质量保证金的留存比例等差异化监管措施。


此外,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里也有集采中标药品使用比例的指标,鼓励医院更多使用中标药品和耗材。


考虑到部分高价药背后可能存在带金销售空间等,多地在采购进度监测过程中联合了纪检监察部门。例如,山东明确,对通报整改不到位的医疗机构应及时进行约谈督导,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动处置,并与集中带量采购结余留用专项考核、医保协议管理等工作做好衔接。


在集采药品用量监测体系下,医疗机构面临预警提示、通报提醒、约谈督导、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动处置等措施,药企面临报量风险提示、减少约定采购量、不接受参加集采等惩戒,灰色推广行为迁移、集采结果不落地等问题出现的频次也将随之减少。


附1:湖北武汉《关于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落地执行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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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山东《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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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豌豆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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