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同治理后,药品价格四大走势

导读:四同药品价格治理接近尾声

1、四同药品价格治理接近尾声

4月24日,上海市医药招采事务管理所发布《关于四同药品定额自负价格调整的通知》明确,上海市对四同药品价格进行协同调整至不高于国家监测价。

甲磺酸伊马替尼片、马来酸阿法替尼片、利妥昔单抗注射液、贝伐珠单抗注射液、吉非替尼片等4月30日起执行调整的后参考采购价。

从去年开始到现在,四同药品的价格治理接近尾声。

关于四同药品价格治理的目的,国家医保局在《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通知》中指出:医保部门贯彻中央关于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的决策部署。

2023年8月24日,国家医保局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013号建议的公开答复中回应,目前,国家医保局正研究完善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机制,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挂网和交易规则。

四同药品即通用名、厂牌、剂型、规格均相同的药品,四同之后有没有三同、两同,业内也是众说纷纭。

2、四同之后的药价治理走势

从政策层面出发,从各省药品价格监管的过往历史看,四同药品价格治理后可能还有以下趋势:

1、通用名、剂型、厂家均相同的药品价格趋同是必然

同厂家的同通用名、同剂型药品之间执行差比价是必然——包括化药注射剂型相差一倍规格的1.7倍,大容量注射剂和小容量注射剂间价差4.5元,即配型粉液双室袋制剂与小容量注射剂的差额15元,中成药的日使用金额保持一致,以及以化药口服制剂的单粒价格为基准差比等等。

2、药品基准价取全国最低价

国家医保局的四同药品价格治理,治理的是少数企业利用省际间的信息差制定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的部分。本意不是全国必须一个价,国家医保局也认可,省份之间因运输距离、市场规模、交易条件、回款效率等客观差异导致的价格略有起伏。

因此,国家医保局下发到各省的价格明细,区分为监测价和最低价。监测价是药品价格分布集中、中位值等具有代表性的价格;最低价则是2年内的交易价、挂网价,以及部分药品参考集采价格,三者取低值。

现实来看,因为多数省份要求全国最低价挂网,大部分厂家也会统一全国挂网价,这就导致各省挂网的价格基本都是“全国最低价”。

3、通用名、剂型、规格相同,厂家不相同的药品价差1.8倍

1.8倍来源于国家组织药品带量集中采购,至于为什么是1.8倍?尚无官方解读。河北省在2021年化学药品的挂网中率先引进集采1.8倍限价规则,当然后面跟随的省份并不多。

在国家未明确统一的政策前,各省对于厂家不同的三同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相同)的价差管理,可能会区分为两个阵营:设定1.8倍限制的和未设定限制的。

这时,如果企业想越过1.8倍上调药品价格,就只能放弃在有1.8倍限制的省份挂网。

4、三同药品(同通用名、剂型、规格)统一医保支付价

干涉交易价格确实存在未能充分考虑市场交易规律的问题。

其实,国谈和集采已经做了很好的示范。国家医保谈判,通过谈判得出医保支付价,即使以后多家企业生产药品转入常规目录,医保支付价格也已经基本形成,如果构成集采条件,可以再通过集采形成基于集采中选价格的医保支付价。

当然,这里原研(参比制剂)的产品如何给出医保支付价,是个难点。

笔者认为,规范不同规格的三同药品差价比,各省挂网价在全国最低价附近波动的局面很快就会到来,同一通用名、剂型、规格药品的统一医保支付价也正在徐徐走来。

仿制药挤水分,降价格;创新药开绿灯,促使用,会是以后药品管理政策的主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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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白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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