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通道再现新变数

导读:药企内卷的怪圈,这次可以走出吗?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审评审批工作程序(试行)(修订稿征求意见稿)》,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这一最佳通道出现新变数,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


新的修订稿中,有两点可谓“拔刀见红”:


1)明确附条件批准前就要开启确证性研究,并且要求4年内完成确证性研究;


2)某药品获附条件批准上市后,原则上不再同意其他同机制、同靶点、同适应症的同类药品开展相似的以附条件上市为目标的临床试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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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国家药监局公开征求意见截图

图片来源:国家药监局官网


随着“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的加速通道逐步变窄,将给市场带来怎样的变化?药企内卷的怪圈,这次可以走出吗?


01

当最佳通道,再现新变数


2020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率先提出了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附条件批准程序、优先审评审批程序和特别审批程序四种药品加快上市程序。


针对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程序,国家药监局进一步发布了相关配套文件,包括《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审评审批工作程序(试行)》和《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为企业申请附条件批准上市提供了明确的条件、程序及要求等依据。


附条件批准上市的目的旨在缩短药物临床试验的研发时间,使其尽早应用于无法继续等待的危重疾病或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患者。


从准入程序和技术要求上,附条件批准上市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与现有治疗手段相比,对疾病的预后有明显改善作用;

2)用于对现有治疗手段不耐受或无疗效的患者,可取得明显疗效;

3)可以与现有治疗手段不能联用的其他关键药物或治疗方式有效地联用,并取得明显疗效;

4)疗效与现有治疗手段相当,但可通过避免现有疗法的严重不良反应,或明显降低有害的药物相互作用,显著改善患者的依从性;

5)可以用于应对新出现或预期会发生的公共卫生需求。


从上市时间上,获得附条件批准的药物,现有临床研究资料尚未满足常规上市注册的全部要求,但临床试验已有数据显示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的药品,可在得到最终的III期临床结果之前申报上市。


也就是说,可以利用“优效空间”换取“提前上市”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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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附条件批准上市与常规上市的示意图对比

数据来源:药智数据


从中美欧的附条件批准政策要点比对上,中国吸收了美国和欧盟的精华,并做了一些具体的明确,特别是在适用范围和优惠政策上有了进一步的提升。


表1 中美欧附条件批准政策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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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药事》杂志


此次,《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审评审批工作程序(试行)(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对于原本大家认为的“花钱少,上市快”的最佳通道,呈现出新的变数。


这样的“捷径”,讲究速度优先,首个撞线选手的先发优势很明显,对于Fastfollow的产品,就难以再享受类似的政策优待。


其次,“卡位”成功的“选手”,也不是一劳永逸,还是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全部的研究,转变为正式上市。


这样的规则,对于拥有先发优势的企业来说,将会进一步放大其药物的商业价值。


从大环境来说,这也将会进一步推动企业源头创新的决心,以走出内卷的怪圈。


02

84款药物,

附条件批准的药品盘点


从2020年实行附条件批准以来,截止2022年,我国共有84款药物(以适应症计)获得了附条件批准。


但是儿童药和罕见病的占比相对较低,主要还是其他适应症领域的突破。


截止2022年,我国已有7个附条件批准上市的品种完成了上市后研究,转为常规批准。从目前的附条件批准转为常规批准的转化率,大概不到10%。


对比美国、欧盟,美国的转化率约为50%,欧盟是38.98%。


一方面,这与中国实施附条件批准时间较短有关,另外一方面,也是大家“走了捷径”后,持续推动的动力不足。


表1 2020-2022年附条件批准药品情况(按适应症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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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CDE报告


从具体适应症上分析,高度集中。有79%的品种聚焦在抗肿瘤领域,血液系统疾病、新冠、抗感染、内分泌和免疫屈指可数。


排除掉新冠的特殊性,基本上约90%都在抗肿瘤领域上。


这一次规则的修订,大概率也是因为再肿瘤领域涌现了不少同靶点、同适应症的项目纷纷通过这一通路上市,不仅占用大量的临床资源,也浪费了药企资金的怪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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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附条件批准上市情况

数据来源:CDE报告


如果横向对比,欧盟附条件批准上市的药物中,约有50%为抗肿瘤,而美国占比约为60%,中国呈现出来的聚集状态有点偏高。


03

小结


附条件批准的目的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缩短药物的研发和注册时间,使可能有临床获益的药物尽早应用于患者。


这个政策在主流法规市场的成效可圈可点。


在我国,政策对于引导药企加深对疾病背景和治疗领域的理解,并且前瞻性地开展药物研发方面有所不足,因此有了本次的修订,呈现出更加规范的审评尺度,更加完善的审评路径,以及加强了上市后的监管。


对于企业而言,


第一,避免内卷,潜下心来做突破性创新,而非“跟风”;


第二,在突破性药品的有效性评价方面,巧妙地选择替代终点、中间临床终点,显示其与临床获益的关联性和生物学合理性,进而获得更好的认定;


第三,及时地与监管部门沟通,获取快速的衔接;


第四,“卡位”后仍需要持续发力,在充分享受商业化红利的前提下,也要做好打攻坚战的准备。


实现鼓励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物创新、加快具有突出临床价值的临床急需药品上市,是科学监管的核心要义,也是企业真正的突破口,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有价值的药品享受到这个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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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豌豆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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