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点名两药企

导读:又有药企被认定”严重”失信。

01

两家药企“严重”失信


今日,国家医保局发布《价格招采信用评价“特别严重”和“严重”失信评定结果(第3期)》。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汇总了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各省份评级为“特别严重”和“严重”失信的医药企业情况,现公示如下:


1.云南**医药有限公司


根据德钦县人民法院判决,云南**医药有限公司向迪庆香格里拉人民医院有关人员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药品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累计折合人民币60万余元。该失信行为生效时间为2022年2月24日,云南省级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评定企业“严重”失信。


2.宁夏**医药有限公司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宁夏**医药有限公司向固原市人民医院有关人员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药品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累计折合人民币114万余元。该失信行为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为2022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评定企业“严重”失信。


近期,国家医保局官网定期在“价格招采信用评价”专栏公布“严重”和“特别严重”失信的企业,以加大行业警示力度。


在今年6月,国家医保局公示了第2期价格招采信用评价“严重”和“特别严重”失信评定结果,6家药企进入名单,同最新公布的两家相同,全部与向医院有关人员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有关。


02

药企失信会有哪些处罚?


近段时间,已经进入了失信药企的密集通报期,综合国家医保局、四川、河南、宁夏等发布的通报来看,药械回扣是最高发的药企失信行为。


今年6月,甘肃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公示甘肃省带量采购药品中选企业失信行为拟处理结果的通知》,对70家未按要求履行承诺事项完成配送关系维护工作的中选企业进行公示。


7月1日,江苏省医保局公布《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省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等级评价结果的通报》,宣布将一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医疗器械企业评定为严重失信。


7月4日,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发布《关于公布河北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定结果的通知》,公布了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河北省评定并告知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定结果。经梳理,本次公示的企业有43家,均为“一般失信”。


根据国家医保局发布的《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综合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影响等因素,医药企业在本地招标采购市场的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并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别采取书面提醒告诫、限制或中止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等处置措施。


国家医保局在解读《意见》时曾强调,对于“一般”或“中等”失信的后果,企业要足够重视。这种惩戒是有延续性和累加性的,如果没有及时纠正,后续新形成的负面影响会导致评级结果累加乃至升级。


如5次“一般”失信将累进成“中等”失信,3次“中等”失信将累进成“严重”失信。企业应用好信用修复规则,如对于“回扣”行为,企业可用的修复措施既有退回不当收益,也有降价剔除价格虚高空间。


在价格招采信用评价中被评定为“严重”和“特别严重”的企业,轻则面临限制或中止涉案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重则面临该企业的全部药品都将接受这样的处罚。


03

多举措合力,规范医药市场


药品回扣和垄断控销等行为造成药品价格虚高、患者用药负担过重是医药领域的顽疾,近年来在带量采购等政策的深入下,相关问题有所缓解,但灰色地带仍旧存在。


一方面,带量采购只涉及部分临床用药;另一方面,在政策推行初期,部分企业存在恶意扰乱集采秩序的行为。


基于该情况,对于医药回扣行为,医药价格和信用评价制度可以通过刑事追责、行政处罚,对相关企业进行市场限制,形成“组合拳”式监管,以增加企业在商业贿赂方面的压力。


在医药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之下,医药企业应以独立法人名义向相关招采机构提交书面承诺。按照规定,无论是自营团队还是外部代理,只要在推广过程中出了问题,均可以归集到提交信用承诺的医药企业身上。


此外,近年来,随着带量采购的常态化,其涉及的品种越来越多,市场影响力也逐渐显现。根据《“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到“十四五”末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和省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品种达500个以上。


换句话说,集采已经成为企业想要发展必不可少的途径,而企业对带量采购重视度提升,也提升了医药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影响力。


第七批国采规定,被判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失信等级或在两年内集采中选品种被联采办取消中选资格的企业,获得拟中选资格后,在主供和备供地区确认中,均不具备第一次选择确认地区的资格,即相对少了一个供应地区,进而大大加深了招采信用制度的应用力度和强度。


不过药企也需明白,信用评价的根本目的并不是为了处罚而处罚,而是借此规范医药流通领域的价格和招采行为,保护患者的切身利益。


正因如此,《指导意见》同时建立了医药企业信用修复机制,鼓励企业采取切实措施主动修复信用,包括终止相关失信行为、退回或公益性捐赠不合理收益,以及剔除涉案药品或医用耗材价格中的虚高空间等。


不过需要注意,针对违规竞标、违反承诺的严重失信行为,医保局不接受主动修复,体现了国家层面对集中采购的重视和对满足临床需求的关切,这也是最后的“红线”。


从近期各种信号都可以看到,今后针对医药回扣等方面的整治或越来越严格。


「新闻时讯、深度评论、咨询报告、线上直播、学术会议... 一键获取!

找工作、招人才、查数据、找供应商、悬赏交易、信息发布,点击“药智网”,一网打尽~」


分割线.png

责任编辑:八角

声明:本文系药智网转载内容,图片、文字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本平台留言,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

热门评论
请先 登录 再做评论~
发布

Copyright © 2009-2024 药智网YAOZ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渝ICP备10200070号-3

渝公网安备 50010802001068号

投诉热线: (023) 6262 8397

邮箱: tousu@yaozh.com

QQ: 236960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