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3.15!药械广告违法存共性,保健品不等同于药品...

导读:广告违法,医药医疗居首?!

药品、医疗器械和食品(含保健食品)领域一直以来都是广告违法的重灾区。自新《广告法》于2015年9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全国药监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大力度对“三品一械”广告的监督与查处,2019年12月13日还审议通过《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并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暂行管理办法》已正式实施超一年,一年之中全国市场监督局屡屡出手,据公开数据统计,2020年上海查处违法广告案件5674件,宁波共查处各类广告违法案件968件;江苏前三季度不完全统计,共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2510件...据狼道传媒统计,2020年全国查处的违反广告法典型案件所属行业,房地产、医疗广告、保健品排名前三;医疗广告(器材、美容广告)占比为11.55%,若合并药品广告5.98%,则为第一。


药械广告违法存共性;虚假误导是常犯


根据各省市已公布的部分典型违法广告案例看,药械特定领域的广告违法率均呈明显上升趋势,并存在一定的共性。多数违反新《广告法》第28条,第4条,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即虚假广告。如:


2020年12月,淄博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淄博本源养生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罚款4.64万元,通过网站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宣传中含有“多国专利”“多国认证”“适用人群高血压病、糖尿病、冠心病、脑血管疾病”等内容,与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内容等实际情况不符,其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2020年8月,咸宁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咸宁新方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0.4万元,因其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专供前列腺”“前列腺治疗器红蓝光理疗尿频尿急增生肥大强弓男性功能治疗仪早泄”等内容宣传其销售的医疗器械,上述内容超出该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适用范围,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违反《广告法》第四条规定。


此外,常见的药械违法广告还多存在违反新《广告法》第16条的情况:(1)含有不科学的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2)夸大宣传治愈率或者有效率;(3)未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4)利用学术机构、专家、医生、患者等广告代言人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等。例:


2020年8月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市场监管局对湖北百寿堂药业有限公司在互联网销售平台发布违法医疗器械广告作出查处,其未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成都百善康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广播发布的“百年同仁延寿片”等药品广告中含有“患者:我腰痛腿痛,周身痛,吃了……后现在可好了”“专家:吃……药,药到病除,时间很短三五天的时间就浑身轻松”等内容,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的规定。2020年5月,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合并处罚款1.44万元。


2020年4月,山西广播电视台在多个频道发布“郑三毛前列腺热磁灸”医疗器械广告,广告中含有“用后彻底好了”等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并利用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2020年8月,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没款4.02万元。


寻医求药,守住药品广告第一关


除去医疗器械,寻医求药,药品选择的第一关往往是药品广告,违法药品广告给消费者生命健康威胁是直接“药”从口入。尽管国家广告法对医药有着特殊的要求,但药品广告违法仍屡禁不止。对处方药打广告、广告未经审批就擅自发布、夸大宣传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说明书内容不一致等等广告时有发生,典型的案例:


2020年2月,郑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河南省平欣大药房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为推介其销售的处方药“六神丸”,在其店内张贴含有“快速抗流感预防互传染抗击病毒消炎止痛预防肺炎”等内容广告。根据《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规定,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且其广告内容明显与药品功能主治的实际内容不符。


2020年2月,杭州市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药品违法广告案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含有“益君康?复方嗜酸乳杆菌片助力新冠状病毒防治,和您一起守护家人健康”等内容广告。该商品为非处方药药品,未经药品广告审查。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


2020年2月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江苏某网络科技公司发布未经审批的药品广告案,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题为“等李佳琦开始种草这件好物的时候,你就买不到了!”的广告,宣传非处方药云南白药气血康口服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53020831),无法提供该药品广告审查批文。


更有甚者,为了促销药品,置患者的生命健康不顾,尤其在2020年年初春节新冠疫情爆发阶段,一些商家未经临床研究验证直接将普通抗病毒药物宣传成能够预防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记忆犹新的当属双黄连口服液,一时间线上线下药店该药品被兜售一空;更有甚者直接未经审批蹭疫情热点打出“供货中!!治疗冠状病毒六神丸持续供货中!!”、“对抗冠状病毒首选”、“比84消毒液更安全”....等宣传语,误导消费,不想却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如:


广元市泰和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在新冠病毒疫情期间,为推销其销售的药品,在经营场所发布含有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以及“藿香正气口服液每天两支适用预防及医学观察期、每天两支适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等内容的药品广告,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广告中推销的商品有预防新冠病毒肺炎的功效以及广告审查批准文件,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


衢州市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广告,广告含有“春节期间,为了您和家人的健康,预防新型冠状病毒,家中请备:复方牛黄消炎胶囊板蓝根颗粒防护口罩”“预防新型冠状病毒复方牛黄消炎胶囊”、“预防流感病毒牛黄消炎胶囊”等内容。将普通抗病毒药物宣传成能够预防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将保健品等同于药品,广告违法最常见


随着健康中国战略的深入推进,随着经济水平的提升,人民对于健康的追求越来越高,日常的寻医问药已只是对健康保障的基础,现人民群众对健康养生的意识提高,保健品成为日常必需品,随之而来的保健品广告铺天盖地,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被投诉、被举报、被查处,不间断的时有发生。最常见的是将保健食品等同于药品,甚至直接或者间接宣传其具有治疗作用,声称可以治疗某种疾病,且使用绝对化的语言,如“根治”、“药到病除”。


2020年4月,杨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海长语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东方购物电视频道发布“健美生维生素D维生素C咀嚼片”保健食品广告,含有“打赢这一仗!防病驱疫,提高免疫力是关键”、“如果你没有补充到充足的维C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第一点就是免疫力,你会免疫力低下...对于感冒和流感高发的一些季节,特别是传染性质比较强的一些季节,尤其建议大家要去多吃一些维C了”等广告内容。广告内容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功能,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暗示该产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


正值“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谨慎识别“三品一械”广告宣传内容,尤其是与说明书不一致或夸大宣传治愈率或者有效率药品,特别是将保健品等同于药品的广告,避免踩雷入坑;呼吁相关市场经营主体在针对自己经营或者研发的产品对外宣传时,应当慎之又慎,科学、真实、客观、严谨的宣传,以避免诉累或者被执法部门立案调查。


信息来源:药智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各省份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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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三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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