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级诊疗落实地方,内蒙古印发心力衰竭分级诊疗通知

导读:昨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心力衰竭分级诊疗蒙医技术方案的通知》,针对国家分级诊疗,着手制定了心力衰竭分级诊疗技术方案。规定了各级医院诊疗病症与用药指南等情况。

昨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心力衰竭分级诊疗蒙医技术方案的通知》,针对国家分级诊疗,着手制定了心力衰竭分级诊疗技术方案。规定了各级医院诊疗病症与用药指南等情况。具体情况见以下公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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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蒙医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组织制定了心力衰竭分级诊疗技术方案。为充分发挥蒙医药在分级诊疗中的作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按照国家心力衰竭分级诊疗技术方案,组织专家制定了心力衰竭分级诊疗蒙医技术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对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文件节选:


(二)医疗机构功能定位。


1.三级蒙医医院。主要提供新发心衰、急性心衰、疑难危重心衰、慢性心衰的蒙医治疗方案制定等服务。收治下级蒙医医疗机构转诊患者,对下级蒙医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技术指导;通过医联体、远程医疗等形式,共同管理心衰患者,为疑难病例提供会诊并协助制订治疗方案,开展心衰蒙医诊治的质控管理。


2.二级蒙医医院。负责病情相对稳定的心衰患者的蒙医诊疗服务,为心衰患者提供规范的病情评估与监测、药物治疗、心脏康复。对超出自身诊疗能力的患者转诊至上级蒙医医疗机构;接收三级蒙医医院转诊的急性心衰恢复期患者、重症心衰病情稳定期患者、诊断和治疗方案已明确的新发心衰患者;与基层蒙医医疗卫生机构共同管理慢性心衰患者。


鼓励有条件的二级以上蒙医医院开展心衰中心建设,形成心衰疾病诊治网络体系,为心衰患者提供诊断、治疗、康复、护理等连续性诊疗服务。


3.基层蒙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心衰防治宣教,高危及疑似患者识别、稳定期治疗、康复和长期随访。应当将疑似患者及时转诊到二级以上蒙医医院,同时启动随访管理和双向转诊机制。


基层蒙医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的功能定位,为终末期心衰患者等提供护理、安宁疗护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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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双向转诊标准。


1.基层蒙医医疗卫生机构上转至二级以上蒙医医院的标准。


(1)社区初诊或怀疑心衰的患者。


(2)社区管理的慢性稳定性心衰患者病情加重,经常规治疗不能缓解,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应当及时转至二级以上蒙医医院救治:


①出现心衰症状体征加重,如呼吸困难、水肿加重;


②利钠肽等心衰生物标志物水平明显升高;


③原有心脏疾病加重,如冠心病患者出现心绞痛加重等;


④出现新的疾病,如肺部感染、电解质紊乱、心律失常、肾功能恶化、血栓栓塞等。


(3)诊断明确、病情平稳的心衰患者每半年应当由专科蒙医医师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对治疗方案进行评估和优化。


(4)对心衰患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转诊:


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能提供心衰蒙医辨证治疗服务时。


②经蒙医辨证治疗临床症状控制不佳或出现急性加重者。


2.二级蒙医医院上转至三级蒙医医院的标准。


对疑难危重的心衰患者,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应当及时上转至三级蒙医医院救治:


①经二级蒙医医院积极治疗后生命体征不稳定;


②严重心律失常;


③严重合并症(如呼吸衰竭、肝肾功能衰竭、严重电解质紊乱等);


④需要进一步调整治疗方案;需要有创检查及治疗,包括血运重建、心脏手术、植入心脏复律除颤器(implantablecardioverterdefibrillator,ICD)、心脏再同步治疗(CardiacResynchronizationTherapy,CRT)等;


⑤新发且需明确病因和治疗方案的心衰患者。


3.三级蒙医医院下转至二级蒙医医院的标准。


(1)急性心衰恢复期,血流动力学平稳并启动慢性心衰的蒙医治疗方案。


(2)诊断和治疗方案已明确的慢性心衰患者,需要调整用药剂量和监测病情。


4.二级以上蒙医医院转至基层蒙医医疗卫生机构的标准。


(1)诊断明确、治疗方案确定、合并症控制良好的心衰稳定期患者及终末期心衰患者(安宁疗护)。


(2)诊断明确,已确定蒙医辨证治疗方案,病情稳定的患者。


完整文件内容见以下文件:


附件:分级诊疗技术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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