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医保支 标准配套措施来啦

导读:6月1日,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发出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医保支付标准配套措施的通知。对《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江苏)中选品种表》中属于医保目录内的31个中选品种,中选价格即为医保支付标准。

6月1日,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发出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医保支付标准配套措施的通知。对《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江苏)中选品种表》中属于医保目录内的31个中选品种,中选价格即为医保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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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


为做好集中采购和使用目录内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格的协同,建立医保支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渐调整医保支付标准,根据省医保局《关于落实国家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医保支付标准配套措施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128号)、省医保局等6部门《关于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30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落实医保支付标准配套措施通知如下:


一、中选品种的支付标准


《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江苏)中选品种表》中属于医保目录内的31个中选品种,中选价格即为医保支付标准,他达拉非片除外(非医保品种)。


二、未中选品种的支付标准


未中选品种为《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江苏)中选品种表》中品种同通用名下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省级入围产品,由省医保局制定并公布医保支付标准,不同规格的品种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折算价格。医保基金根据支付标准按规定比例支付,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基金按比例分担。


1.未中选品种在价格动态调整前的挂网价格高于中选价格2倍以上的,经价格联动、企业主动降价后的挂网价格降幅达到30%及以上的,暂按降价后的挂网价格作为支付标准;降幅未达到30%的,按一定比例统一测算形成支付标准。


2.未中选品种在价格动态调整前的挂网价格在中选价格1—2倍以内(含2倍)的,原则上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低于中选价格的,以实际挂网价格为支付标准。


3.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不设置过渡期,支付标准为不高于中选药品价格。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落实,层层压实责任,各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强化政策保障、制度保障、措施保障,把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各项工作落实落细,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二)做好落地执行。省医保中心要根据公布的支付标准及时更新维护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库,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要督促医保经办机构做好目录库的对接更新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做好相关利益群体的宣传引导,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政策解释和培训,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形成合理的用药习惯。加强舆情监测,做好风险预判和防范预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处理好群众诉求,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对前期已公布的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未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此文件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不做调整。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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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三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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