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使用量不得超出中药饮片的30%

导读:适用范围放宽到一级(含一级)以上医疗机构。

10月19日,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通知称将经省药监局备案同意、与国家规定的医保基金准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对应的、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6部门批准的研究试点企业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具体名单由省医保局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等部门的批复分批次公布。


要求中药配方颗粒按照医保目录“乙类药品”管理,有关医保支付规定参照国家药品目录中对应中药饮片的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自行调整。


同时,通知提出:中药配方颗粒作为中药饮片的补充,其处方遵循中药饮片处方管理规定,试行期间,山东省批准的研究试点企业生产的纳入医保支付的中药配方颗粒适用范围放宽到一级(含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同一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的使用量不得超出中药饮片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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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工作

的通知(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中医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更好满足参保人员中药临床用药需求,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6部门《关于开展山东省中药配方颗粒研究试点工作的通知》(鲁工信消〔2019〕70号)、省医保局等5部门《关于加强医疗保障支持中医药发展的若干措施》(鲁医保发〔2020〕5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工作通知如下:


一、纳入范围。将经省药监局备案同意、与国家规定的医保基金准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对应的、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6部门批准的研究试点企业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具体名单由省医保局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等部门的批复分批次公布。


二、支付管理。中药配方颗粒按照医保目录“乙类药品”管理,有关医保支付规定参照国家药品目录中对应中药饮片的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自行调整。标注“□”的品种,单独使用时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且全部由这些中药配方颗粒组成的处方医保基金也不予支付。中药配方颗粒个人首先自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确定。个人首先自付后,剩余的药品费用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三、编码管理。中药配方颗粒实行单独编码管理,在现有中药饮片医保编码的基础上,增加标识进行区分。省医保中心参照国家医保局中药饮片编码规则,及时发布中药配方颗粒医保编码,供各统筹地区使用,并指导督促各统筹地区做好医保结算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工作。各统筹地区要及时更新本地医保数据库,指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同步更新信息系统,做好匹配对照审核工作。


四、使用管理。中药配方颗粒作为中药饮片的补充,其处方遵循中药饮片处方管理规定。要加强对中药配方颗粒适用及价格的管理,防止价格虚高,增加群众负担。试行期间,山东省批准的研究试点企业生产的纳入医保支付的中药配方颗粒适用范围放宽到一级(含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同一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的使用量不得超出中药饮片的30%。加强中药配方颗粒质量管理和临床使用的考核评价,确保使用效果,合理诊疗、合理用药。


五、监督管理。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将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完善考核评价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利用医保信息监管平台加强中药配方颗粒使用监测,准确掌握使用情况,防止药品不合理使用,避免基金不合理支出。对串换项目等套保骗保行为,要追回医保基金,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职责分工。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做好医保结算信息系统对接,加强对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使用情况的统计监测分析。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药配方颗粒科研、生产及产业化帮扶指导。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临床使用指导,强化用药管理,促进临床合理使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对中药配方颗粒的有关要求,加强中药配方颗粒日常监督管理,省药监局要及时向省医保局通报中药配方颗粒备案品种。


本通知试行期2年。试行期间,国家有关部门出台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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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三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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