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市场震荡!医保严禁零售药店跨地域、跨企业串换、转卖集采药品

导读:合规趋严,行业正在洗牌!

为进一步扩大国家集采药品的可及性,方便群众购买集采药品,2020年10月13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对参与国家集采的医保协议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参与集采的医保协议零售药店进行规范。据悉,这是省医保局首次对我省参与集采的医保协议零售药店正式发文作出规范。


《通知》对零售药店在集采药品的采购、销售、流转、供应保障等环节作出了要求,其中特别指出参与集采的零售药店在集采药品中选价格基础上加成比例不得超过15%,严禁零售药店跨地域、跨企业串换、转卖国家集采中选药品。同时,《通知》也对集采中选药品的生产、配送企业也明确了要求,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主体需在合同期内切实做好零售药店的中选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保证零售药店集采工作规范、顺利实施。


针对两病用药疗程长、用药稳定的特点,医保协议零售药店参与国家集采可较大程度解决两病患者需频繁往返医院就医的不便,带给群众更多的购药便利,节省更多的医疗费用。《通知》要求在零售药店参与集采工作的过程中,各医保统筹区要加强对协议零售药店的日常监督和考核管理,规范零售药店行为,确保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有效落实。


行业普遍认为,受到带量采购降价、药店分级管理、医保目录动态调整、非处方药限制等政策综合影响,中国药品零售行业正在面对巨大的市场压力,带量品种限价,合规经营监管趋严,将对未来院外市场提出更高的管理挑战。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中国药品零售药店门店数量超过了50万家,其中单体药店23.4万家,在越来越多黄金单品被纳入带量采购之后,外院市场终端竞争也将进一步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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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加强对参与国家集采的医保协议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参与国家集采的医保协议零售药店,国家集采中选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为切实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参与国家集采的医保协议零售药店(以下简称‘零售药店’)的管理,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政策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零售药店适当加价


    从2020年10月20日起,医保协议零售药店参与国家集采的,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按不超过15%加价销售。各统筹地区在零售药店医保协议管理、特门特药药店管理、医保支付标准等工作中,另有规定或协议约定的,仍按原政策执行。现阶段,不对零售药店实行基金预付、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等政策。


    二、严格中选药品规范流转


    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按照申报计划采购量时的申报主体和申报品种、数量来采购、销售中选药品。未报量的国家集采批次或某批次未报量的品种不纳入国家集采范围;除以总公司名义统一报量的零售药店,其总公司采购药品可按规定流转至所属子公司外(仅指省内子公司或下属门店),严禁零售药店跨地域或跨企业串换、转卖国家集采中选药品。


    三、规范零售药店在线采购


    已参与国家集采的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按程序在省医药采购平台在线采购中选药品。未参与国家集采的零售药店,在带量采购合同期内,不再接受其参加国家集采的申请。在组织新一年度带量采购合同签订工作时,各医保统筹地区应重新组织计划采购量填报,按照自愿原则,重点将特殊门诊协议药店纳入国家集采范围。


    四、做好药品供应保障


    在带量采购合同期内,零售药店要严格完成约定采购量,中选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要切实做好零售药店的中选药品供应保障。约定采购量完成后,可仍按中选价格继续采购,中选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要在优先保障医疗机构供应的前提下,继续做好零售药店采购供应。


   五、切实加强工作监管


    各统筹地区要加强对零售药店的日常监管,结合实际将有关内容列入医疗服务协议条款,并进一步细化、具体,在此基础上,可创新性开展工作,增加符合国家和我省政策要求,操作性强,激励约束作用明显的协议条款。要加强对零售药店的日常监督和考核管理,开展专项约谈、定期通报、点名批评、暂停国家集采药品采购资格等方式,规范零售药店行为,确保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有效落实。各统筹地区发现零售药店违规加价销售、串换、转卖集采中选药品等行为,要做好相关取证并书面报告省医保局,省局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内容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医药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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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三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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