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黑龙江省卫健委发布关于做好全省重点监控合理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凡列入《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应全部列入各地调整后的《市级目录》中,各地应于8月15日前完成《市级目录》调整并公布,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应根据所在地《市级目录》。结合本院药品使用情况,在8月31日前确定不少于于30种药品作为本单位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更多内容可见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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