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吉林省公布一则消息,表示国家局正式受理吉林省药品进口口岸申报资料,19日申请,当日录入系统,正式进入审核。
众所周知,药品必须经由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经国务院批准,19个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城市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大连市、青岛市、成都市、武汉市、重庆市、厦门市、南京市、杭州市、宁波市、福州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海口市、西安市、南宁市。2004年1月1日起,按照《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所有进口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到岸地必须为上述18个城市直属海关所辖的所有口岸。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其到岸地必须为北京市、上海市和广州市3个口岸城市的指定通关口岸。
但此次吉林省申请药品进口口岸,极有可能会成为继南宁市后,近几年在一个成功过审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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