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品种保护与同名同方药的动态平衡:新规下的竞争格局与产业启示

导读:新规通过缩短保护期、强化证据要求,推动企业从“重申请”转向“重维护”。

随着中医药产业规范化进程的加速,《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标志着保护制度进入新阶段。


层级细化:保护等级由旧版两级拓展为三级(一级10年、二级5年独占期(终稿拟7年独占),三级仅授予标识);


范围扩展:首次将中药饮片、中药材纳入保护范畴;


仿制门槛:明确同名同方药定义为“药材基原、处方组成、制备工艺一致,且有效性、安全性、质量可控性不低于原研的仿制药”。


这一调整缩短了独占期倒逼创新,既回应了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也为同名同方药的仿制设立了更精准的壁垒。


中药品种保护是国家为鼓励优质中药研发、保障企业权益而设立的分级保护制度,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行政授权构建市场独占期,建立质量与疗效壁垒,推动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同名同方药是指与已上市中药在药材基原、处方组成、制备工艺等方面一致,且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不低于原研药的仿制药。


《条例》草案第二十条确立两大核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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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条例》草案第二十条,一级、二级保护品种在市场独占期内可完全阻断同名同方药的上市路径——药品监管部门不受理其仿制申请。这一规定直接关联了品种保护与仿制门槛的博弈关系。对于已受理的申请,草案提出两套方案:或直接不予批准,或批准后给予与原研同级保护且截止日期一致。这一设计显著强化了保护品种的排他性。然而,独占权的稳定性受制于动态义务。


第二十七条要求持有人“持续积累循证证据或提升智能制造水平”。


第三十一条更规定若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供应短缺,将触发保护终止。


这意味着企业需在保护期内持续投入,而非对政策“长期依赖”。北京康众时代医药科技集团副总裁吕霞指出,新规下,保护资格从“被动赋予”转向“主动维持”,企业需建立全生命周期证据链管理机制。


综合来看,成为保护品种的收益显著。市场独占与政策红利的叠加效应,保护期内,一级、二级保护品种可优先纳入基药目录与医保目录,享受医疗机构采购倾斜,部分省份甚至将其纳入商保报销范围,极大提高市场渗透率。其次,成为保护品种也代表拥有了定价权与质量壁垒的双重保障,企业通过工艺改进与标准提升,不仅能巩固市场地位,还能通过续保机制形成“保护—提升—再保护”的良性循环。此外,保护品种的专用标识与临床指南推荐,也进一步强化了品牌溢价与学术背书,为企业构建了差异化竞争壁垒。


但挑战也同样严峻,除独占权的稳定性问题外,企业还面临着保护期限与局限等多重压力。一级保护从30年缩至10年,期满后需通过“显著改进”(如新增功能主治)重新申请。同时,饮片/药材仅限三级保护(无独占权),倒逼企业向制剂高附加值转型。


保护制度虽为优质中药构筑了阶段性壁垒,但其效能的发挥依赖于企业的持续创新与证据积累。吕霞副总裁强调,面对这一复杂局面,企业破局路径:三位一体战略的战略。


证据驱动:构建“保护—循证研究—市场准入”协同体系,例如天士力针对复方丹参滴丸开展中美RCT与真实世界研究双轨证据链;


知识产权协同:专利布局(如剂型专利)与品种保护形成“双盾防御”,防范仿制药规避设计;


专业化外包:依托CRO机构解决复杂研究设计(如中西医疗效指标整合),降低研发成本与政策风险。


康众集团通过“中医药+科技赋能”模式,为中药企业提供从循证医学研究到临床综合评价的全流程服务,助力药品积累高等级证据。


中药品种保护与同名同方药的博弈,本质是政策红利与技术创新的动态平衡。新规通过缩短保护期与强化证据要求,推动产业逻辑转向价值竞争


研发端:从“重申报材料”转向“重全周期证据积累”;


竞争端:同名同方药需通过一致性评价(如VGRES项目29家医院14万病例验证);


支付端:DRG/DIP改革下,保护品种需药物经济学证据支撑“优质优价”。


唯有将品种保护纳入“研发—证据—商业化”全生命周期管理,方能真正平衡创新保护与市场竞争,驱动中药产业走向“临床价值导向”的高质量发展。


新规通过缩短保护期、强化证据要求,推动企业从“重申请”转向“重维护”。未来,随着循证医学要求的强化与政策执行的细化,只有将品种保护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方能真正构筑竞争壁垒。随着政策落地,中药产业也将迎来“优质优价”与“持续创新”的双向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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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琉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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