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发布|这类药械「回扣」不算贿赂

导读:药品“回扣式”销售是公开的秘密。

1、折扣如实入账
不属于违规


近日,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防范商业贿赂合规指引》(简称《药企合规指引》)提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

今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2024年医改重点工作任务,在“加强医药卫生领域综合监管”中提到,研究出台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合规指引。

针对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此前河南、湖北等多省都曾发布过相关文件。

与山西省发布的《药企合规指引》相似的规定包括,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换言之,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产生了折扣或佣金,只要如实入账,就不会被判定为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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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自湖北省发布《医疗卫生机构防范商业贿赂行为合规指引(试行)》的通告,提出“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等规定以来,业内对此讨论不断,如何判定医疗机构的经营者身份以及支付的折扣和佣金用途等。

药品“回扣式”销售是公开的秘密。

中纪委在《药品“回扣式”销售、套取医保资金......严查靠医吃医套路》一文中指出,部分医药商每隔一段时间会派专人来医院,给医生、科室负责人、相关分管领导送信封装好的现金,金额根据受贿者职务从几万到十几万不等。而且他们一般混在患者队伍里面,很难被辨别出来,因而监管也成了难题。

同时,山西省在《药企合规指引》中还提出,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行贿不查,受贿不止。在近些年的医疗反腐案件中,行贿受贿一起查的趋势越发明显。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指出,要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强化受贿行贿一起查,完善对重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

2、6种行为被禁止
点名“讲课费”“带金销售”


根据山西省的《药企合规指引》,治疗医疗行业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法律禁止的商业贿赂包括以下6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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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假借“讲课费”、假借学术会议等名义,在设备采购等领域进行利益输送的不法行为被禁止。这也进一步要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要把握好与药企、药代的交往界限。

日常生活中,不乏一些邀请药企医务人员授课,并向医务人员支付“讲课费”的情形,因“讲课费”在形式上具有劳务报酬的属性,收取“讲课费”是否构成受贿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此前,嘉兴纪委监委官方公众号就公开过一起讲课费的案例。某公立医院科室主任甲某在2017年8月至2022年11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其科室持续使用特定药品和提高使用量等方面为数名医药代表提供帮助。为感谢甲某的帮助,医药代表通过邀请其讲课的方式,在甲某仅登录讲课系统挂课时而未实际进行授课等情况下先后给予甲某“讲课费”25万余元。

2023年1月,甲某因犯受贿罪,被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上述“讲课费”25万余元计入受贿数额。

针对当前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隐性变异、花样翻新等特点,各地也在加强对医药企业组织的科研合作、学术推广、科室宣讲会等排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医疗卫生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

尽管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手段不断更新,但甄别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查处力度也在持续加强,一些隐蔽的变相行贿逐渐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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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白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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