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反腐禁令公布!

导读:医药商业贿赂整治升级

多省继续加大火力,整治医药商业贿赂。

1、山西省发布
防范商业贿赂合规指引


近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医药生产经营企业防范商业贿赂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文末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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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提出医疗行业商业贿赂六项禁令。

根据治理医疗行业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法律禁止的商业贿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假借咨询费、讲课费、推广费等各种名义或形式给予医疗机构或其内设科室、从业人员回扣的行为。

(二)假借学术会议、科研协作、学术支持等名义,在设备采购、工程建设、科研经费等领域进行利益输送的不法行为。

(三)在生产环节前置套取资金,用于药品耗材设备回扣、“带金销售”。

(四)在流通环节使用票据、虚构业务事项以及利用医药推广公司空设、虚设活动等违规套取资金,将套取资金用于利益输送的行为。

(五)假借捐赠资助、实验推广等形式捆绑销售药品耗材实施商业贿赂等行为。

(六)为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安排、组织娱乐性活动或支付相关费用的行为。

《指引》指出,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其中对“财物”、“财物给付方式”以及“其他手段”做出延伸解读。

《指引》所称财物包括:金钱及金钱等价物(包括有价证券、银行票据、电子红包、礼品卡、购物卡以及可折抵消费的各类票券等)和具有财产价值的各类实物。

财物给付方式包括:直接给付,以及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通过报销费用等方式进行给付。

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餐饮、有偿发表文章、贵重物品的无偿使用权等等给付财务以外的其他利益手段,或者提供给单位或个人的无偿或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各类服务等。

《指引》还明确,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2、医药商业贿赂整治升级

在医药反腐大背景下,对于医药商业贿赂的整治力度持续加大,药企、医疗器械企业因商业贿赂被处罚的消息由多地传来。

今年以来,国家及地方层面进一步关注对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合规指引。

除山西外,河南省3月也发布了《医药生产经营企业防范商业贿赂行政指引》。

5月,国家14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2024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加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防范医药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合规指引”,“强化准入标准及行为指引,不断完善医药代表管理,构建医疗器械购销领域防范商业贿赂的系统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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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赛柏蓝器械)


根据前述国家文件,2024年医药购销领域纠风工作中,医药领域商业贿赂违规违法行为是重点关注对象之一。

其中明确,将加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治理力度,紧盯项目招采、目录编制、价格确定、项目申请、新药申报、回款结算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医药领域风险,聚焦虚开发票、虚假交易、虚设活动等形式违规套取资金用于实施不法行为,保持打击高压态势。严查假借各类会议、捐赠资助、科研合作、试验推广等形式捆绑销售、“带金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提出,深化整治金融、国企、能源、医药和基建工程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清理风险隐患。要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和纠正力度。

据观察,山西省《指引》明确,经营者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中纪委官网6月20日发表文章《贯彻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坚决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中也指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完善对重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和纠正力度。加大对行贿行为查处力度,多措并举增强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提高行贿违法成本。

预计接下来,对于医疗行贿行为的惩治力度还将进一步加大。药械企业合规紧迫性不言而喻。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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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白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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