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药支付转暖重要信号

导读:灵魂拷问:集采省下的钱去哪儿了?

近日,北京市医保局发布文件,DRG对创新药、创新医疗器械、创新医疗服务项目网开一面,可以不跟着DRG走,依据使用情况统一据实结算。


这是医保支付环境转暖的重要标志。


稳定对医药产业的预期,政策将分层化,对仿制药绝不手下留情,对创新药、创新器械适当激励。


虽然当前只是北京的政策,但释放的边际改善信号非常清晰,将推动医药产业结构性优化,创新领域将享受宽松的发展环境。


北京市医保局《CHS-DRG付费新药新技术除外支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药品及医疗器械由企业向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申报。


1.三年内(指含申报年及之前的两个自然年,下同)经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新通用名药品/医疗器械;三年内因增加功能主治或适应症发生重大变化的药品;三年内新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三年内由于价格调整新增的可另行收费的医疗器械。


2.取得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


3.符合相关价格政策规定。


4.临床效果较传统药品/医疗器械有较大提升。


5.对DRG病组支付标准有较大影响。


6.全市累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病例达到50例以上,罕见病不受例数限制。


设置的门槛较高,临床效果较传统药品/医疗器械有较大提升以及对DRG病组支付标准有较大影响,强调临床有效性或创新性。


文件规定,除外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及诊疗项目在未来三年(指含获批除外支付年度及之后的两个自然年)有效。市医保中心每年年终依据使用情况统一据实结算。


2021年为DRG元年,DRG/DIP付费方式改革提速,2025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无论是DRGs分组付费还是DIP分值付费,两者都是针对住院病人的分类,基调是控费。


DRG对单个病人治疗费用相对固定,对创新药、创新器械实行除外支付,相当于抬高病人临床获益、创新产品价值体现的天花板,是一个多方共赢的结果。


释放控费压力后,创新药的使用回归临床价值。真正具有更好疗效,能够促进患者早日出院、更少副作用减少其他药物费用或者能够降低二次住院风险的创新药有望受益。


此前,已有伏笔。


2021年9月10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要求科学设定医保总额,对实行单独支付的谈判药品,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总额范围。对实行DRG支付方式改革的病种,要及时根据药品实际使用情况合理调整该病种权重。


创新药的使用不会受到DRG支付方式改革的影响。


广东省佛山市和江苏省无锡市对新纳入的谈判药品费用单列计算,不再计入DRG组总费用。


国产创新药的崛起,是满足未满足临床需求、提高药物可及性的最好办法。


改革总是螺旋式发展,而市场总是短视悲观,把微小的回落当成重大挫折。


看远一点,中国创新药创新器械正处于高景气的黄金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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