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药店高管被查处

导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一药店高管违法被查处。


4月21日,据晋城市纪委监委网站消息,晋城市康乐药店有限公司原副经理、出纳牛某某被开除公职。


根据通报,日前,泽州县监委对晋城市康乐药店有限公司原副经理、出纳牛某某严重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牛某某在担任晋城市康乐药店有限公司副经理、出纳期间,账外收支国有资金,不按规定保管财务凭证造成会计资料灭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牛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挪用公款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有关规定,经泽州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由泽州县监察委员会给予牛某某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牛某某简历:


牛某某,男,汉族,群众,1963年11月出生,中专文化。


1986年6月至1997年3月,原晋城市郊区康乐药店工作;


1997年3月至2002年11月,晋城市康乐药店工作;


2002年11月至2016年3月,晋城市康乐药店副经理,期间于2004年8月至2016年1月兼任出纳;


2016年3月至2018年10月,泽州县兽医院工作;


2018年10月至2020年3月,泽州县畜牧兽医中心晋济动物卫生检疫站工作;


2020年3月至2021年2月,泽州县高都畜牧兽医中心站工作;


2021年2月至2021年4月,泽州县畜牧兽医中心水城动物卫生检疫站工作。


除此之外,在零售药店工作,这几点也必须注意,即使不直接违法,但也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新版《药品管理法》,对严重违法的企业落实“处罚到人”,在对企业依法处罚的同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予以处罚,包括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其所获收入、罚款、一定期限甚至终身禁业等。具体如下:


1.销售假药、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2.销售假药、劣药且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3.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4.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药品经营许可、,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二)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三)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


(四)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


(五)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


(六)编造生产、检验记录;


(七)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


销售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药品,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6.使用或者销售未经审评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生产药品,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7.药品经营企业在经营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8.药品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五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9.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吊销其执业证书。


药智.png


责任编辑:八角

 

声明:本文系药智网转载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站留言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热门评论
请先 登录 再做评论~
发布

Copyright © 2009-2024 药智网YAOZ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渝ICP备10200070号-3

渝公网安备 50010802001068号

投诉热线: (023) 6262 8397

邮箱: tousu@yaozh.com

QQ: 236960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