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药企行贿1万、接受虚开10万发票,进黑名单!

导读:大锤终于落下!

近日,国家医保局官方网站接连挂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以及《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随着这两份细则的出台,意味着对医药行业最有威慑力的企业信用信息建设终于落地了!


之所以说是威慑力极大,是从细则来看,药企只要存在行贿1万或者接受虚开发票超过10万元都将进入黑名单。


此份文件出台是起于医药行业商业贿赂事件的多发,但,将被采取惩罚措施的并不限于商业贿赂。


近日,多起和医药企业相关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的起诉书在中国检察网上公开,从其虚开增票的额度来看,10万是很容易达到的目标。


7项违规行为,药企再难脱责了


据国家的通知,受文件约束的为:药品生产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以及配送企业。其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包括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的境内代理人。


其中,商业贿赂行为里面特别指出,医药企业实施的商业贿赂既包括药企事实商业贿赂,也包括其员工或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实施的商业贿赂行为——无论代表还是经销商,进行商业贿赂都将会被记在药企头上,再也无法脱责了。


药企的违规行为主要指的是下面这七项内容:


1、医药购销中,给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2、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3、因自身或相关企业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被依法处罚,不主动纠正涉案产品的不公平高价。


4、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等违反《价格法》的行为。


5、医药企业因不正当价格行为,被医药价格主管部门函询、调查、约谈、告诫、检查等,推诿、拒绝、不能充分说明原因或作出虚假承诺的。


6、属于“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扰乱集中采购秩序”。


7、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承诺事项、拒绝履行购销或配送合同。


行贿仅一次且低于10万,不计入


对于行业来说,关注度最高的是行贿和虚开增值税发票。


其中,行贿的失信等级按照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进行区分的话,其行为和的失信等级之间的对应关系如下:


1、一般,根据法院判决或相关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认定的案件事实,近三年(不包括2020年8月28日之前,下同)在本省范围内,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过给予回扣等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同一案件中累计行贿数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下同)、不满15万元(不含15万元,下同),或单笔行贿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医药企业发生员工实施商业贿赂行为,近三年在全国范围仅此一例且累计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暂不计入信用评级范围。


2、中等,近三年在本省范围内,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过给予回扣等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同一案件中累计行贿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单笔行贿数额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


3、严重,近三年在本省范围内,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过给予回扣等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同一案件中累计行贿数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或单笔行贿数额3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4、特别严重,近三年在本省范围内,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过给予回扣等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同一案件中累计或单笔行贿数额200万元以上。


虚开增值税发票,只有中等、严重和特别严重三个信用等级,分别为:


1、中等,地区税务部门查处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中,属于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一方,涉案的价税合计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下同)


2、严重,涉案的价税合计金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


3、特别严重,涉案的价税合计金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


2000年,税务部门在《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被认定为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下面条件: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然而,现在很多被认定为虚开的增票,并不存在真实的推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恐怕很难被认定善意取得。


被记入“黑名单”后,严重者可能面临部分品种、甚至全部撤销挂网等措施,对药企销售影响将极大,不过,好消息是,药企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修复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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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三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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