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卫健委发布公告,就《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为诋毁、污蔑中医药。
对于上述行为,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诋毁、污蔑中医药,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发布以后,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争论点之一,就是关于中医药不能诋毁、污蔑,否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网友炸开了锅
一方面,网友认为中医药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规范和保护中医药,利于行业长远发展。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促进健康建设、增进人民群众健康,够培养中医药自信和传统文化自信。
支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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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另一方面,网民普遍不赞同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不得诋毁污蔑中医药”,认为此举是“堵上嘴就万事大吉”的粗暴做法,此举不利于中医药的争鸣,抱残守缺,最终只会被淘汰。
反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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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故事新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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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莲:大郎,喝药了
大郎:我不喝,你这药有毒
金莲:你竟然诋毁中药
三个月后,大郎被斩菜市口
鲁迅也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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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调侃称:鲁迅也违法了!请北京中医药立即捉拿归案!
原来,大文豪鲁迅曾在《呐喊·自序》中有这样一句话:"我还记得先前的医生的议论和方药,和现在所知道的比较起来,便渐渐的悟得中医不过是一种有意的或无意的骗子"。
虽然鲁迅批判的中医,并不是真正的中医,而是那些打着中医幌子卖药治病的“庸医”,这些人,往往真是一个骗子。但从字面意思来看,确实是对整个中药行业的一种“诋毁”。
二、律师:地方条例无权限制人身自由
对此,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民宪认为,地方条例不可以就限制人身自由作出规定。他解释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而不是由地方条例设定。该法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治安处罚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治安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分别是: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妨害社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有关表述实难确定与之对应的类别,假如条例得以通过也无法实施。
此外,有关犯罪及刑事处罚只能由刑法规定,其他部门法、法律法规均不能对犯罪、刑罚作出规定。条例征求意见稿该条的表述实际涉及对限制人身自由、刑法进行适用或扩大解释,超越了立法权限,应当不会被审查部门和立法机构通过。
三、中药专家:如何发展中医药
对于如何发展中医、发扬中医文化,重庆市中药研究院首席科学家杨大坚认为,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有着几千年的历史,为人民的健康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对于其发展,是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的。
无论是政府还是相关药企,科研机构,都要将中医药的现代化、产业化、多元化作为发展目标,去粗取精的同时,将中医药很好的继承下去,不断为后人做贡献。
北京拟规定不得诋毁污蔑中医药,你怎么看?
责任编辑:露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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