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药品GMP/GSP认证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称自2019年12月1日起,不再受理药品GMP、GSP认证相关事项。
近日,河北省药监局也发布了相关通知,原文如下:
2019年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将施行前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2月1日起,不再受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相关申请。
二、2020年6月1日前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的,拟继续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应于2019年12月1日前提交认证申请。
三、2019年12月1日后,办理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联的申请事项时,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视为有效证明。
四、本公告执行期间,国家出台相关新政策新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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