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强调药品采购过程重点内容

导读:昨日,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网公示《关于做好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仿制药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

昨日,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网公示《关于做好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仿制药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强调了今后过程中药品采购过程中的重点内容。


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各市、州卫生健康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直属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18〕2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8〕48号)、《2015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黔卫计发〔2016〕76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34号)文件精神,支持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以下简称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优先进入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更好地满足临床用药需求,现就做好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挂网采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2019年5月10日发布的《关于公布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申报材料审核结果的通知》中已经审核通过的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均可由生产企业自愿申请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采购。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由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统一标识“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各医疗机构要将其纳入与原研药可相互替代药品目录,优先采购和使用,采购未通过一致性评价国产同类品种的,其实际采购价格不得高于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


二、在我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未中标或者未参与过我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由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议价采购工作,议价结果供全省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其中,未参与过我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须由生产企业自主申报资质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方能参与议价采购工作,资质证明材料审核未通过的药品不得参与议价。


三、已在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交易系统交易的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属于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中标的,按原中标价格继续执行,不再另行组织议价;属于直接挂网采购项目议价成功的,可按原议定价格在原议价成功的联合体执行,也可由企业自愿申请,与其它未中标的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一并议价,议定价格在全省医疗机构统一执行,新议定的价格不得高于原议定价格。


四、企业在申报资料的同时,须提供通过一致性评价后药品在全国各省执行的最低价和最高价作为参考,过评后在全国无中标价的,提供该产品通过一致性评价前在全国各省执行的最低价和最高价。以上价格均不含福建省、广东省、重庆市及“4+7”试点地区执行价格。


五、如自愿以“4+7”试点地区执行价格供应我省的,由企业自愿申请后,直接纳入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交易系统,供全省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不再议价。


六、属于我省直接挂网采购目录中同品规但不同企业的药品,如原议定价格明显高于新议定价格的,各采购联合体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七、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仍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


八、今后,凡通过一致性评价、且未参与过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可进行日常申报,我省按季度集中审核后分批挂网。


联系电话:0851-85972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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