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乾坤】“17+13+X”抗癌药降价潮开启,3地公布“4+7”方案,全国医药反腐大战打响了!

导读:药乾坤看一周地方新政、新动态:“17+13+X”抗癌药降价潮开启,3地公布“4+7”方案,全国医药反腐大战打响了!

赠民暖心“加法题”,安徽、浙江实施“17+13+X”种抗癌药集采工作


日前,安徽、浙江两省医保局、卫健委发布公告《关于做好“17+13+X”种抗癌药惠民落地工作的通知》。其中“17+13+X”种抗癌药惠民落地机制中的“17”是指国家国家医保局通过谈判纳入医保的17种抗癌药,“13”指安徽省12月24日顺利谈判、议价使用量大的13种抗癌药,“X”指将适时选择X种抗癌药再行组织带量采购,以扩大惠及参保患者抗癌药种类。


采购方面,该省要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17+13+X”种抗癌药国家谈判和安徽省省级带量采购确定的价格进行网上集中采购、零差率销售,不再组织二次谈判议价。且采购流程要简化,具体如下:


步骤一:医疗机构进入交易系统“药品价格管理”→“省抗癌药谈判药品”界面,维护实际成交价格。


步骤二:生产企业登录交易系统设置配送企业。


步骤三:配送企业登录交易系统确认配送。


步骤四:医疗机构确认配送;发送采购单,日常采购。


费用核算方面,“17+13+X”种抗癌药费用不纳入总额控制范围,不纳入“药占比”和次均“三费”的考核范围,对合理使用的费用单独核算保障。相关部门要统筹考虑合理因素,及时调整基金总额控制额度。同时相应调整慢性病医保用药目录和病种结算限额,将“17+13+X”谈判抗癌药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回款方面,相关医疗机构从交货验收入库之日起,基层、县级、省市级医疗机构应分别不超过30天、60天、90天向“17+13+X”种抗癌药供应企业回款。


继上海、大连之后,天津公开征求4+7实施方案


1月18日,发布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发布“2019年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意见的公示”,其重点如下:


实施方案重点


(1)医疗机构收到医保预付款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药款拨付中选药品经营企业,中选药品经营企业收款3个工作日内将药款拨付中选药品生产企业。


(2)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合同采购金额,分两次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医保基金(首次预付比例50%,在购销合同签订后完成,第二次预付比例50%,在购销合同签订6个月内完成)。


(3)提高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薪酬的具体措施,即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


(4)任务量完成后的剩余用量,各公立医疗机构仍可采购市医药采购综合应用管理平台中其他价格适宜的品种,原则上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品种使用量。


天津可以说是“4+7”城市带量采购中,第三个出台相关集采细则文件的城市。简单比较发现,大连和天津公布的实施细则与上海补充文件大抵相似。其中有两点可以关注:


(1)在货款支付方面,大连市在此前公布的《大连市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中,则提出要积极探索医保基金直接向企业预付药款的运行新模式,以解决药款结算回款难的问题。


(2)在针对未中标的品规的采购方面,上海的态度是可继续采购,但要求其自愿降价至不高于带量采购中标价格,且采购不得超过中标品规,既保证了中标品规在医院市场份额超过50%,也可以保留其他品种一定的市占率,保留医生、患者一定的处方选择权。


斩木为兵,各地展开医药反腐大战,医生、药代需“谨慎”


最近,一张关于“严禁医药代表在医院内流串”的图片在各大媒体网站迅速传开。受“流串”二字的大肆渲染,这无疑是让业内人士认为医药代表这份的光鲜已然不再了。从国家及各省份开展医药反腐行动来看,均指明医药代表为“众矢之的”。


从2017年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文件提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管理,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备案信息及时公开。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其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2017年12月22日,原CFDA、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起草了《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其目的是规范医药代表的从业行为,促进医药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次年8月,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2018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文中明确提出要推进医药代表备案管理,构建回扣治理体系,违规药企多部门联合惩戒,一处失信、寸步难行!


国家严打,地方行动也可谓“快、狠、稳”。


2019年1月2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九部门联合发文《广东省2018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粤卫函〔2018〕1801号。文件强调“完善医药代表管理制度,规范院内工作行为”,对于利用医药代表身份参与产品销售、药品统方、处理票款、商业贿赂、提供捐赠、误导用药、歪曲疗效、隐匿不良信息等与其工作无关的行为,应当列入“黑名单”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河北省药监规定凡是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要与注册地在河北的企业发生药品销售业务往来,都必须先入驻由食药监主导建立的河北食品药品诚信网平台进行备案、审核、公示。该平台可核实供销双方的医药销售人员,共享药品购销检验报告。


2008年5月10日起,山东省药品营销人员备案查询系统正式启用。全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凡与药品营销人员进行药品购销业务时,均应通过该系统查询、核实营销人员的合法资格,严防购进假劣药品。


安徽省早前发布的《关于对药品销售人员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和省局《安徽省药品批发企业业务员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根据实际情况在网站公示药品销售人员的备案情况。


湖北省在2016年5月13日发布了《关于实行药品批发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通知要求,其中需要登记报告的人员中,包括企业的采购人员和销售人员。


此外,据悉2019年浙江省“刷脸进医院”即将启动实施。其一是可规范医患行为,二是监控药代进入医院;北京市去年就已有约30家医院安装了人脸识别系统,对于“熟脸”的号贩子,将与公安部门联合,进行及时劝阻和处理;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华山医院等开启人脸识别系统监控不符合要求的医药代表。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每一起医药代表贿赂案的背后,都有一批医院医生、院长、药剂科主任等人员的参与。因此,“医药反腐”不应只针对药代,其中对医生行为规范的监控也是重要环节。


就在前几日(1月16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上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此次上海对医生的执业行为进行“扣分值”,一旦分值超过规定标准,则会予以不同的处罚。其中,文件指出:“开展以商业目的的统方“则被直接记最高分值18分;“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商业贿赂,或索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也要被记分18分。扣分在此之上的,要离岗培训3个月,并在医师定期考核中给予不合格处理。


广西卫健委在2019年年初发布的文件,提出:“严禁医务人员参与医药产品、器械、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娱乐活动(包括参观旅游、考察等)”。很显然,医生的院内外行为收到严格管理。


信息来源:药智网、药智新闻、赛柏蓝、健识局、E药经理人、安徽省人民政府、中国医疗科技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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